项目名称:
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 (补办)
政策依据:
《关于使用、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创业证的通知》(宁人社【2010】264号)
受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被征地农民;
5、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区农村劳动力;
6、复员退伍军人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已在本街道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9、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
申请材料:
1、本街道户籍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大专及以上文凭)进行失业登记,由本人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2、外市户籍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大专及以上文凭进行失业登记,由本人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3、首次领取《就业创业登记证》的,须提供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
办理程序:
根据业务办理内容,携带以上相关材料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特别说明: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