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办理
政策依据: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1、具有本市户籍,女满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满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满十年;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
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指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包括用人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满十年,指用人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就业期间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申请材料:
1、填写《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符合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应当提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登记,根据社区工作人员告知的办理期限,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受理部门:
永宁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特别说明:
1、失业人员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移居境外、死亡或有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停发的剩余延长领取月份予以保留。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金费满一年以上的,失业后先享受本次失业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再享受前次失业剩余的延长领取月份;缴纳失业保险金费不满一年,可以申领前次失业剩余的延长领取月份。
3、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