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被征地人员终止、个人账户资金结算办理
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征发【2010】254号)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宁人社规【2011】4号)
受理条件:
被征地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十五年(含转缴社会保险满15年)、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员、死亡人员。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书面申请;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满15年证明;另:失地人员需提供失地转缴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新政人员需提供本人承诺书、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证原件;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证明;
5、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6、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南京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审表复印件;
7、被征地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丧葬火花证明以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有多个继承人的还需提供其他继承人委托办理的委托书以及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8、本人被征地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或者银行卡。
办理程序:
本人携带上述材料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受理部门:
永宁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特别说明: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