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政策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5号)
受理条件:
1、户籍在本街道的常住居民;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申请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户主近期一寸照片2张;
3、家庭成员及赡、抚养人(包含女婿、儿媳)有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就业证、近期六个月的单位工资证明及银行流水,无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一年内的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看病产生费用的大额发票)或残疾证明);超过18岁的在校学生需要提供全日制学校的证明。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租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明;
5、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原件(档案局调档的需加盖档案局公章);
6、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用水、电、气发票;
7、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由户主将上述材料递交至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并填写申请表,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
2、窗口核对材料无误后,上报至街道民政办,民政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比对,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3、对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区民政局委托街道民政办在申请人居住地,将审批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拟发放保障金公示五日。没有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
4、经批准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民政办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5、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街道民政办做好定期审核工作。如果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状况、人口状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街道民政办或社区申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6、所有在册低保户在社区公示栏及街道网站上长期公示,接受监督。
受理部门:
街道民政办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特别说明: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