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烈士子女申报
政策依据: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受理条件:
1、拥有烈士证的子女;
2、无固定收入(无退休金)人员;
3、60周岁以上。
申请材料:
1、烈士证书;
2、烈士和本人的关系证明;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4、劳动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劳保证明。
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递交至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并如实填写《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登记审核表》和《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享受待遇公示情况表》;
2、窗口核对材料无误后,上报至街道民政办,民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比对,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受理部门:
街道民政科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特别说明: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