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政策依据:
宁人口计生委[2007]86号《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在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必须是在1963年01月01日以后出生的;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填写《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
4、申请人户口簿;
5、申请人结婚证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子女死亡的要有死亡证明书;子女是伤残的要有残疾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社区递交上述材料,由社区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各社区的汇总名单和个人材料袋),街道受理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卫计局。
受理部门:
街道计生办
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特别说明: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为准